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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苏财税[1997]69号颁布时间:1997-12-30

     1997年12月30日 苏财税[1997]69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及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 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9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2.对跨省经营的连锁企业,不论是否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均应由各连锁 企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缴纳增值税。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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