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沪地税所二[2008]7号颁布时间:2008-04-08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四月八日
上一篇: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下一篇: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