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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所一[2007]196号颁布时间:2007-05-16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4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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