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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征[2006]32号颁布时间:2006-08-04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市财税票据管理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请各单位认真学习总局国税函[2006]479号文件,按要求从2006年8月1日起,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式样附后),新版发票代码为:131000620652(其中代码前十位与原代码一致)。
  二、8月1日以后,各单位应对纳税人使用的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立即进行清理缴销,并做好记录。
  特此通知。

附件:票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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