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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汽油、石脑油出口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6]21号颁布时间:2006-04-05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汽油、石脑油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6]4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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