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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沪地税所二[2005]17号颁布时间:2005-07-27

     2005年7月27日 沪地税所二[2005]17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 批复》(国税函[2005]65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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