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征[1999]20号颁布时间:1999-04-21
1999年4月21日 沪国税征[1999]20号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
税发(1999)29号]和市局的有关规定一并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
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市局报告。现将市局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
自1999年5月1日起,本市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统一按
本文规定执行。市局1995年印发的《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征(1995)68号]
同时停止执行。
二、申报表的种类和份数
本市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时,需同时报送以下四种报
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情况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即总分
支机构不在同一区县的,还应同时报送《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
除《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情况表》一式二份外,其它报
表均为一式三份。
三、申报表内容和填表说明的修订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1.将“纳税人识别号”修订为“税务登记号”,其含义完全一致;并在“填表
说明”中作了相应的修改。
2.增加了“电脑编码”,指由本市税务机关计会部门赋予企业的代码;并在
“填表说明”中作了相应的增加。
3.将“填表说明”中的“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说明作了修改。原说明为:
“按税务登记证填写”。因本市税务机关在1999年之前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上的
“经济类型”是按老的分类口径打印的,不符合新的分类口径,所以对总局的“原说
明”作了修改,新说明为“按本市税务机关计会部门的税票上的‘注册类型’填写”。
4.对“填表说明”中第十四条作了补充说明,在原条款后面增加了“在计算当
期进项税额转出数时,不包括由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中转入当期进项税额的部分”。
5.在“填表说明”中增加一条(第什六条),其主要内容是“申报表种类和份
数”的规定。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1.在“表格”和“填表说明”中均增加了“税务登记号”和“电脑编码”及其
文字说明,主要是为了征收机关在数据录入时比较方便。
2.在“填表说明”中增加了“报表份数”的说明。
(三)《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因总局制发的新表主要内容与本市年初核发的表格内容基本一致,故仍旧按原表
要求填报。
(四)《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
1.在“表格”和“填表说明”中增加了“总机构税务登记号”和“电脑编码”。
2.在“填表说明”中增加了“报表份数”的说明。
(五)纳税人在填写各种申报表时,不仅要填写纳税人名称的全称,而且要加盖
本单位的公章。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备查资料”的报送时期、内容和填报要求
根据总局的规定,各税务分局可以按照纳税人的注册类型、总分支机构的发票管
理使用情况、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的大小和所从事的不同行业等情况,对“增值税纳
税申报备查资料”的报送时期、内容和填报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并报市
局备案。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1999年3月2日 国税发[1999]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适应近年来增值税税收政策的调整和征管工作的需要,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
基础上,本着便于纳税人履行纳税申报义务,有利于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资料使用管
理的原则,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做了必要的修
计。现将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印发给你们,自1999年7
月1日起开始执行,总局1995年印发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
税发[1995]196号)同时停止执行。各地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总
局报告。
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 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按本办法进行纳税申报。
二、 纳税申报资料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
月报表》和《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
(二)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备查资料:
1. 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
2. 已开具的普通发票存根联;
3. 符合抵扣条件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4. 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5.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和《退税机关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
6. 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存根联;
7. 进料加工申请表和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单;
8. 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备查资料。
备查资料是否需要在当期报送,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三、 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的填报要求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
月报表》和《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报送一式三份,税务机
关签收后,一份退还纳税人,两份留存。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备查资料由纳税人在月度终了后,认真整理并装订成册。
其中,1、2、4、6项,属于整本开具的应按原顺序装订;不属整本开具或开具电
脑票的,应按开票顺序号码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开具份数装订。
对其他作为扣税凭证的单证,根据取得的时间顺序,按单证种类每25份装订一册,
不足25份的按实际份数装订。装订时,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规定的《征税/扣税
单证汇总簿封面》,并按规定填写封面内容,由办税人员和财务人员审核签章。增值
税专用发票当月未用完的,可于下月继续使用,并在封面上分别填写各月数据,如果
一本专用发票两个月仍未使用完的,剩余部分报税务机关剪角作废。《征税/扣税单
证汇总簿封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单位名称、本册单证份数、金额、税额、本月此种
单证总册数及本册单证编号、税款所属时间等,具体格式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制定。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
报表》和《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
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略)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略)
3.《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略)
4.《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 (略)
5.《增值税纳税申报填表说明》 (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