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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市国税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沪税浦稽[2001]39号颁布时间:2001-10-23

     2001年10月23日 沪税浦稽[2001]39号 各税务分局:   现将市国税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 通知》的通知(沪税稽[2001]9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系统安全管理              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2001年9月25日 沪税稽[2001]94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 明电[2001]5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2001年9月17日 国税发明电[200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河北省冀州市、湖南省通许县国家税务局接连发生防伪税控系统税务用专 用设备被盗案件,给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敲响了警钟。为此,总局 决定:   一、各地于9月底以前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对防伪税控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 一次全面检查,找出问题,排除隐患,落实责任,确保安全。   二、要提高操作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严格按有关规定对金税卡、IC卡和专用发 票分别保管。对进入防伪税控系统的口令要由操作人员重新设定,不得缺省、混用, 并注意保密,不得向非操作人员泄露。   三、对于发行、发售工作共用一套防伪税控系统设备的单位。必须由两个岗位的 人员分别进行操作,设定不同口令,不得相互替代,更不得由非操作人员操作。   四、各地要加强对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类似被盗案件的 再次发生,一旦发生丢失、被盗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案件的,须及时上报总局。   五、对未按规定保管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或未按本《通知》第二、三条有关口 令设定要求操作而造成损失或泄密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特此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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