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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重申加强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税浦政[2001]105号颁布时间:2001-10-26

     2001年10月26日 沪税浦政[2001]105号 各税务分局、稽查大队:     今年以来,区局下发了沪税浦稽(2001)19号《关于制发<浦东新区出口 退税专用税票管理办法>的通知》、浦税政代(2001)8号《关于对<开具出口 专用缴款书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的代电通知》及浦税政代(2001)12号 《关于开具专用缴款书有关问题的代电通知》等一系列加强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管理 的文件,各分局、大队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并根据各分局实际情况,制发了具有较强 可操作性的文件,现将浦税三政(2001)3号文(见附件一)及浦税一政(20 01)22号文(见附件二)转发给你们,希各分局、大队接到文件后,吸取先进经 验,结合本单位实际,努力改进工作方法,不断完善对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管理工作。 附件1: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第三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工作的通 知      2001年8月27日 浦税三政[2001]3号 各科、所:   为贯彻落实沪国税退(2000)13号文及沪税浦稽(2001)19号文的 有关精神,进一步规范出口货物的税收管理。现对分局出口货物税收管理工作的有关 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对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管理工作   (一)关于对首次开具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企业资格认定   1.对首次申请开具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企业应由主管税务所派员实地核查, 审核其销售产品是否属于自产产品,核实企业的进项发票、资金往来及经营规模、生 产厂房、设备等情况,并依据沪国税流(1996)17号文及沪国税退(2000) 13号文的有关规定签署初审意见,并以签报形式报分局税政科。   2.税政科对主管税务所的初审签报进行复审,对有重大疑问之处将会同税务所 有关同志下户审核,并依有关规定签署复审意见后报局长室审批。   3.经局长室审批后,由税政科对审核合格的企业出具“专用缴款书开具认定通 知书”及“‘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推开证”(附件一)。“‘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准开证”作为企业以后申请开具专用缴款书的必备附件之一。   4.企业首次申请开具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需附报下列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国税副本)复印件。   (2)出口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出口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   (4)有关加工、销售合同复印件。   (5)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复印件。   (6)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增值税申报表复印件。   (二)关于对开具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日常管理工作   1.为加强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管理,分局要求每户开具专用缴款书企业必须 按规定设置“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手册”(见附件三)。每次申请开具专用缴款书后 应将有关内容完整填写在手册中并在下次开具时交税务所审核。   2.对申请开具专用缴款书的企业,应由税务所依据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并在 “使用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后交所长室终审,并加盖税 务所公章。对企业销售的产品与对象与原“准开证”不一致的,由税务所核查后在 “准开证”上补录上有关内容,企业凭审核同意的“申请表”及“准开证”复印件在 规定的受理日期内到办税服务厅专用窗口开具专用缴款书。   3.专用窗口按“使用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申请表”中的税务所审核意见开 具专用缴款书,并在符合开具专用缴款书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加盖“已开具专用 缴款书”章。   4.对开具专用缴款书时出现差错而确需对同一批出口货物再次开具专用缴款书 的,在再次申请开具时,应由税务所将上次所开具的专用缴款书第二联(出口退税联) 予以收回,粘贴在“申请表”(税务所留底)后归档管理,并在申请表意见栏内予以 说明。   5.各税务所应在每月5日之前将上月开具专用缴款书企业清单(见附件二)报 分局稽管科。稽管科据此进行抽样检查,如发现问题以任务单形式转各税务所,各所 在10个工作日内以签报形式上报,在此期间企业暂行停止开具专用缴款书,具体监 控由税务所在审批中把握。   (三)关于因开具“专用缴款书”多缴纳而无法抵减完的税款的处理   1.纳税人因开具专用缴款书而按征收率预交的增值税税款,允许在当期应纳税 款中抵减。如在一个季度内出口货物金额占企业全部销售额50%以上的,对其多缴 纳而又未抵减完的税款,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所审核,报分局批准后于季 度终了后的次月予以退库。   2.对个别纳税人,如果出口货物金额比例全年各季均低于50%,且内外销产 品税负又较低,其多缴纳的税款全年无法抵减完的,在年度终了后,可由企业提出申 请,经税政科会同主管税务所审查其外销产品确属自产产品,并核实企业进项发票真 实,资金往来、生产经营规模以及产品税负正常后,报局长室审批,对其当年度多缴 纳而又未抵减完的税款作退库处理,然后将审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区局税政处备案。   3.由于季度退税到税务所审核上报以及实际退税的时间差,可能引起同一税款 抵扣和退税的重复,为了加强纳税申报入库的征收管理,税务所在审核该季退税额后 将应退数转至“清算表”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退税数栏中,并要求企业在增值税申报 表中“本期已缴税款-本期应纳税额预交数”以负数单独表示,不得在下月进行抵扣。   二、关于对具有自营进出口权的生产型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   (一)对生产型出口企业的日常申报管理   生产型出口企业将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应每月向税务机关办理自 营出口货物申请“免、抵、退”预申报。企业需填报“明细表、汇总表”一式四份, 不要附送任何单证。税务所应重点审核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退税额结转成本 情况及应纳税额。对应纳税额出现正数,应要求企业先申报纳税,待免、抵、退清理 后按规定办理退库。   (二)对生产型出口企业免、抵、退的清算管理   生产型出口企业“免、抵、退”年终清算在次年的一季度进行,税务机关收到企 业申报后,除对有关报表、单证进行审核外,还要对应属免、抵、退的税额是否从原 已抵扣税的科目中转入核算出口退税的科目等进行核算。   (三)日常管理中应注意的有关政策   1.计算出口货物退税销售收入的依据是该出口货物报关离境日期。即生产企业 在申报年度出口销售收入时一律以出口报关单上的报关离境日期为准。   2.生产企业出口销售收人实现后,必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各项法定 的退税凭证。否则生产企业对此类销售收入应视同内销申报,据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 税。   3.生产企业直接出口非自产的货物,除不得办理退税外还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4.生产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时,应将购入原辅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进行分类整理以备查核。   5.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由于种种原因有部分进口料件用于生产内销产 品,海关已按规定补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这部分进口料件生产企业不得作为“当期 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6.生产企业以来料加工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应及时向主管其出口退 税的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货物出口后应及时向主管退税的机关办理核销手 续。对未取得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的业务收入应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   7.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中,因采购部分国内垫付料而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在 内销产品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转入来料加工产品的成本。如生产企业对原辅材料在购 入时分不清用途,则按销售额比例划分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入成本。   三、关于对外贸公司的日常申报管理   对外贸公司每月增值税申报时,重点应审核进项税额,要求企业正确区分抵扣联, 购入当时已确定属内销部分转入进项税科目,外销部分抵扣联进项税转成本,对购入 当时不能确定出口或内销用途的一律记入出口库存账,发生内销时从出口库存账转入 内销库存账。对该部分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凭市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出具的“内外销 货物移库证明单”方能在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特此通知。 附:1.浦东新区税务局“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准开证(略)   2.开具专用缴款书企业清单(略) 3.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管理手册(略) 附:“专用缴款书“开具认定通知书   编号:浦税三政(2001)字  号 企业名称;  电脑编码:   根据沪国税退(2000)13号文有关规定,经审核对你单位符合文件规定的 销售给外贸出口企业用于出口的自产货物,准予开具“专用缴款书”。   你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开具“专用缴款书”的有关规定,对违反文件规定,虚开、 伪造“专用缴款书”的行为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理法》和《全国人大常委 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惩处。   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三分局   年  月  日   (本通知一式三份,一份作企业开具“专用缴款书”凭证,一份税务所 留存,一份分局留存。) 附件2:浦东新区税务局第一分局关于认真做好专用缴款书溢缴退库工作的通知      2001年9月27日 浦税一政[2001]22号 各税务所:   为了更好地做好因开具专用缴款书溢缴增值税退库的工作,以支持企业出口创汇, 打击防范出口骗税,针对前阶段在专用缴款书溢缴退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现将做好 专用缴款书溢缴退库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开具专用税票溢缴税款的退库管理要求,应严格按分局浦税一政(200 1)第3号文《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的第四条规 定执行。各所要经常组织税务管理员学习,在工作中重申这些规定。   二、为了便于纳税人办理申请退库手续以争取他们的配合,分局拟定了《开具专 用缴款书溢缴增值税申请退税须知》(见附一),各所要采取多种形式予以告知。   三、从今年第三季度起,专用缴款书溢缴退库签报所附的有关表式作了适当的修 改,请各所按需要向有关纳税人发放,并作好填表辅导。(表式见附二-四)。   四、对于签报质量问题,在分局领导和业务科室再三强调下,目前的质量有了明 显提高,但仍有不尽如意之处。为此,分局税政科草拟了《如何书写专用缴款书溢缴 增值税退库签报》(见附五),供各所参考。   五、为了加强专用缴款书溢缴退库签报在流转环节的管理,各所在上报签报时, 请填报《专用缴款书溢缴增值税退库明细表》(见附六),通过科所之间转移办理签 收手续以明确各科所的责任。    六、自1996年对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制度以来,上 级税务机关曾先后下发了有关文件,造成了各所在书写签报时引用文号不一致,为统 一起见,凡专用缴款书溢缴退库签报统一引用沪国税退(2000)13号文。   以上要求,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分局联系. 附一:浦东新区税务局第一分局开具专用缴款书溢缴增值税申请退税须知      2001年9月18日 各有关纳税人:   现将因开具专用缴款书溢缴增值税申请退税的有关须知告知如下,请各有关纳税 人按本须知的要求办理申请退税手续。   一、申请退税的条件   纳税人在一个季度内出口货物金额占企业全部销售额50%以上的,对其因开具 专用缴款书按征收率预交且多缴纳而未抵减完的税款,可予以退还。   二、申请退税的时间   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在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后三天内向负责征 管的税务所提出退税申请。   三、申请退税需报送的资料   (一)书面申请,应写清下列主要内容:1.本季主要的出口货物和出口公司的 名称。2.货物生产的情况(如生产能力、生产方式等)。3.有关销售额和税款的 核算数据。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国税)复印件(均为副本)。   (三)按规定填制的《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清单》和《附征税费缴款书 清单》,并附清晰的税单(专用缴款书、通用缴款书、收入退还书等)复印件。(上 述清单样式可向负责征管的税务所索取)   (四)按会计制度规定填制的本季末和上季末最后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 《损益表》和《主要税金应交明细表》。   (五)本季末和上季末最后一个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六)税务机关要求附报的其他资料。   四、纳税人对本须知以外需要明确的问题请与负责征管的税务所联系。 附二:专用缴款书溢缴增值税退税计算表 企业名称(益章):200 年 月份一  月份  单位:元(列至角分) 项目             行次   企业填报数 税务机关审核数 本期销售额   其中:其他应税销售额   2   免税销售额         3 本期应税销售额         4=1-3   其中:供出门货物销售额   5 供出口货物销售额比例     6=5/4 期初未交税(留抵、多交用。-”) 7 本期已收溢缴退税       8 本期销项税           9=4×税率 本期进项税转出         10 本期进项税           11 本期应交税(留抵、多交用“-” 12=7十…十10-11 本期已交税           13   其中:供出口货物已交税   14 期未留抵、多交的税金     15 应退增值税           16▲ 应退城建税           17=16×税率 应退教育费附加         18=16×费率 应退堤防费           19=16×费率 应退义优金           20=16×征收率 应退河道费           21=16×费率 ▲当14<15时,16=14;反之,则16=15 本表一式二份,税务、征收所、资料中心各一份 附三: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清单(第 页)(略) 附四:附征税费缴款书清单(第 页)(略) 附五:如何书写专用缴款书溢缴增值税退库签报      2001年9月24日   专用缴款书溢缴增值税退库签报(以下简称“溢退签报”)的书写模式,与其他 项目的税收签报一样,一般亦分为情况、事由、意见三段式。随着税务机关对出口货 物税收管理的日益加强,对书写溢退签报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情况部分   作为溢退签报的开头部分,主要写清下列情况:   1.企业的基本情况:因签报的表头部分,已将企业基本情况的一部分内容格式 化,同时企业附报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也反映了企业 的一部分基本情况,因此,企业的基本情况可以略写,如企业名称,经济类型、实际 经营地址、是否一般纳税人、是否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等,但如有下列情况的,则另需 作书面说明。   (1)企业出口货物的名称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不一致的:   (2)申请溢退的企业属当年新办的。   2.企业生产能力的情况:一般情况下,准予开具专用缴款书的对象为生产企业 的自产货物。因此,必须写清企业生产能力的情况,如生产经营场所的面积,主要生 产设备的数量,生产工人的人数,以及构成企业生产能力的其他要求(如生产班次) 等,如有标准的参照单位,也可写清年产量或设计能力。(企业生产能力的情况,在 以下两种情况下须作说明:(1)纳税人第一次提出办理溢退手续时:(2)当纳税 人生产能力发生较大变化时)。   3.货物生产的情况:即要写清出门货物是否企业加工生产的,或因生产任务过 重委托加工生产的(企业加工生产外)。如有后者,应写清委托加工的形式,主要受 托方的名称及经营地,以及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占本期出口货物中的比例。   4.除上述外的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事由部分   主要写清企业本期销售额和税金以及与销售额和税金相关的其他情况。为了书写 的简便和计算的方便,《专用缴款书溢缴增值税退库计算表》(以下简称《计算表》) 已包含了大部分的内容,但下列有关情况仍需书面说明:   1.销售额方面:(1)“其他应税销售额”项目的内容;(2)“免税销售额” 项目的货物名称及政策依据;(3)“本期应税销售额”项目中适用不同税率的销售 额以及适用不同征收率(开具专用缴款书)的销售额;(4)在下期开具专用缴款书 的销售额;(5)企业对销售额的核算是否符合税收法规的规定。   2.税金方面:(1)“本期进项税转出”项目的内容及税额;(2)“供出口 货物已交税”项目如与供出口货物销售额按征收率计算的结果不匹配时应说明原因。   3.与销售额和税金相关的方面:   (1)本期税负率。按下列公式计算:   本期税负率=(本期应交税/本期应税销售额)×100%   本期应交税=本期销项税+本期进项税额转出-本期进项税。   按上述公式计算的税负率大致反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当税负率偏低或偏高时, 需写清影响企业税负的因素(如存货余额的增减影响税负的因素等)。   (2)其他:如《计算表》中构稽关系不符的项目,《计算表》与会计报表中有 关指标不符的原因,以及企业报送的附报资料中出现的反常的情况,均需写清。   本部分可采用文字说明和公式计算相结合的形式进行书写。   二、意见部分   本部分作为溢退签报的结尾,应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和在核实的基础上提出下列 意见:   1.对情况部分的分析,作出是否符合专用缴款书溢缴退库条件的判断。   2.对事由部分的分析和计算,如符合退库条件的,列出应退增值税及附征税费 的数额。   3.对作出的判断和列出的数额,技财税公文的要求,提出要求上级批示的请求。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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