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市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浦所[2001]6号颁布时间:2001-09-21
2001年9月21日 沪税浦所[2001]6号
各税务分局、稽查大队:
现将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转发
给你们,并结合浦东新区的实际情况,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凡由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地方)税务局负责税收征收管理、实行独立经济核算
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本规定执行。
二、税务登记
浦东新区范围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规定应办理税务登记而
未办理的,应在本通知下达后三十日内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地方)税务局税务登
记中心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三、适用税率
浦东新区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暂以浦东新区
内资企业享受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2001年9月6日 沪税所一[2001]285号
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
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
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如下,请与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
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伦、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
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征[1997]157号)一并执行。执行中
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一、适用范围
由市各财税分局负责税收征收管理、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
民办非企业单位。
事业单位:经国家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
位或组织。
社会团体:经国家民政部门或社会团体管理同核准登记并取得《社会团体法入登
记证书》的单位或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经国家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书》的单位或组织。
二、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非专门从事生产
经营而有应税,仅人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通知》第二
条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现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规定应办理税务
登记而未办理的,应在本通知下达后二十日内向上海市国家(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
受理处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和税收户管核准手续。
三、应纳税收入支出项目的确定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对应纳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相应支出项目,
按照配比原则,可采取据实划分或分摊比例的方法进行核算。若纳税人采取分摊比例
的方法,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核算方法一经确定,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分摊比例的方法和应纳税收入总额应分摊的成本、费用、损失额的计算,按《通
知》第七条第二、三款规定执行。
四、有关税前扣除工资的范围、标准
事业单位执行国务院和市政府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按照规定的
工资标准在税前扣除;经本市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持钩的事
业单位,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内,按实际发放数
在税前扣除;按工效挂钩办法核定提取的工资额,高于当年实际发放工资额的部分,
当年不得在税前扣除,但在以后年度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在实际发放年
度税前按实扣除,有关单位应建立备查簿进行登记备查。凡不实行以上两种办法的事
业单位,按市税务局统一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扣除。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
资税前扣除办法比照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资制
度和工资标准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五、适用税率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对纳税年度
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单位,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单位,暂减按27%的
税率征收所得税。
六、有关征收规定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依法
按季度和年度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海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
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按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多
退少补。各财税分局要做好市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
税的分户统计工作。
七、本通知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
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9年4月16日 国税发(1999)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
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等有关法规的规定,总局制定了《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
彻执行:各地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附件: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附件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
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
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实行独立经济
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
第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非专门
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纳税人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营业执照或
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批准成立文件、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或证明;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银行帐号证明;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第三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收入,除国务院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均应计入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
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收入总额=收入总额-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金额
上式中的收入总额,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政补助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交收入和其他收入。
除另有规定者外,上式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具体是:
(一)财政拨款;
(二)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
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
(三)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
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五)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
(六)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
(七)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
(八)社会团体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九)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第四条 凡有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免税项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
位,在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时,应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有关
资料:
(一)财政拨款,须提供财政部门或上级拨款部门出具的拨款证明;
(二)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须
提供设立和收取的批准文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证明文
件、入库凭证或缴款证明;
(三)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须提供批准文件、纳入
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证明文件、入库凭证或缴款证明;
(四)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须提供财政部的核准文
件;
(五)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须
提供拨款证明文件;
(六)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须提供所
属单位的纳税申报表、纳税凭证和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
(七)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须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八)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须提供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九)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须提供捐赠人签字的捐赠证明和接受捐赠单位
领导签字的证明;
(十)经税务机关批准从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提取的总机构管理费,须提供税
务机关的批准文件;
(十一)税务登记证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对未出具以上证明文件的收入,主管税务机关可不将其视为免税收入。
第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收入总额,减
去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后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支出的确定必须与
收入相互配比。
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税额=应纳税收入总额-准予扣除的支出项目金额
第六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
生制为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税收规定不一致的,
应当依照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第七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对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支出
项目和与免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应分别核算。确定难以划分清楚的,经主管税务机
关审核同意,纳税人可采取分摊比例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确定。核算方法一经确定,
纳税年度中间不得变更。核算方法应报主管纳税机关备案。
分摊比例法是根据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应纳税收入总额占该
单位全部收入的比重作为分摊比例,分摊其全部支出中应当由纳税收入分摊的部分,
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收入总额应分摊的成本、费用和损失额=支出总额×(应纳税收入总额)
对全部支出中应当由应纳税收入分摊的支出,一部分能够划分清楚,另一部分划
分不清的,可对划分不清的部分按分摊比例法计算出的分摊比例,计算出应纳税收入
总额应分摊的支出项目金额。
第八条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支出项目,是指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下列支出项目,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扣除:
(一)事业单位凡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按照规定的
工资标准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工资标准发放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经国家有关主
管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事业单位,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在工效
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内,按照实际发放数在税前扣除;按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工
资标准提取的工资额,低于当年实际发放工资额的部分,在以后年度发放时可在税前
扣除。凡不执行以上两种办法的事业单位,按税法统一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扣除。社
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资扣除比照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
非企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
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前款规定允许税前扣除标准工资总额的2%、14%、
1.5%计算扣除。但原来在有关费用中直接列支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
除。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扣除职
工福利费的,不得再计算扣除医疗基金;没有计算扣除职工福利费的,可在不超过职
工福利基金的标准额度内计算扣除医疗基金。对离退休人员的职工医疗基金,可按规
定标准计算的额度扣除。
(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所
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可按税法规定扣除。
(五)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用于公益、救济性以及文化事业
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六)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为取得应税收入所发生的业务招待
费,以全部收入扣除免税收入后的金额,按税法规定的标准计算扣除。
(七)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贷款利息,按税法规定的标准扣
除。
第九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各项资产应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
进行资产的计价、计提折旧、摊销。按照财务会计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在计征所得
税时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一般应采用直线法或
工作量法计提折旧;需要采用其他折旧方法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
核同意后使用其他折旧方法。
按直线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公式如下:
1-预计净残值率
固定资产年折旧率 = ————————×100%
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按工作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公式如下:
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
单位里程(每工作小时)折旧额=——————————————
总行驶里程(总工作小时)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固定资产最短折旧年限: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和陈列品为10年;
3、一般设备、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为5年。
(四)以前未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现因
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应重新核定固定资产的净值和剩余折旧年限,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按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从开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年度
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五)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国非企业单位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可以提取折
旧;经营性租赁的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但其租赁费可按使用期限摊入当期成本
或有关支出科目,在税前扣除。
(六)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无形
资产,其价值应当按照税法规定,采取直线法摊销。
第十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条件的,
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
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1999]136号)的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向所属分支机构按一
定比例或标准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所属单位未经批准上交的管理费,不允许在税前扣
除。其他上交上级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变卖
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为变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相应支出,允许在
税前扣除。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下列支出项目,在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成本费用
等支出项目中列支的,属于购置固定资产支出的设备购置费;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成本费用等支出
项目中列支的修缮费,凡属于固定资产修缮,且修缮费支出数超过固定资产标准的,
应将修缮费用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自筹基本建设支出;
(三)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支出;
(四)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五)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六)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
(七)各种赞助支出;
(八)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九)与取得应税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第十三条 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从设立在经济特区等低税率
地区下属单位取得的应税收入,应按法定税率与实际税率之差补征企业所得税差额。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亏
损,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
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批准后,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弥补。以前未缴纳企业所
得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税务登记后的纳税年度发生的亏
损允许进行亏损弥补。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固
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帐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
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
办法》规定的程序,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
第十六条 有应纳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对涉及征税的收入项目,应统一使用税务
发票,按规定可使用财政收据的除外。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格式见附
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见附件),各地省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统一印制下发,供纳税人、代理单
位和税务机关使用。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是否有应纳税所得额,都应当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向主管
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
第十八条 对不按规定将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有
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又不能正确地申报按分摊比例法等合理方法计算的
应纳税所得额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
所得,可按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具体事项按国家
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办理。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如果以前
年度有经营亏损,应将减免税所得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后有结余的方可享受减免税
优惠。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略)
附件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
申报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为全国统一
规范格式的纳税申报表,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
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税字[1997]75号)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税法规定和本表要求,按期填报本表申报纳税。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不论盈利或亏损,都必须真实、完
整、准确地填写本表,并按企业所得税纳税的要求附送其它附表。同时,必须报送会
计报表和收支情况说明书,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基建投资表、事业支出明
细表、经营支出明细表、会计报表附注。
(三)各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本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具体
情况,增删、调整本表有关项目,并将调整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
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表头项目
(一)纳税人识别号:按税务登记证及税务登记表上的纳税人识别号填写。
(二)税款所属期:填写税款所属税法规定的纳税年度时期。
(三)纳税人名称:填写单位名称全称。
(四)地址:填写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登记地址。
(五)电话号码:填写财务部门电话号码。
(六)单位类别:按本单位属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类别填
写。
(七)预算级次: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划分,填写收入级次。
三、收入总额
表中第1~8行,填写纳税人的所有收入项目。第1行,填写纳税人的收入总额
(含免税收入),第2~8行填写分会计科目金额。“帐载金额”栏按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执行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的数字填写,“按税法规定自行
调整后的金额”栏按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调整后的金额填写。
逻辑关系式为:1=2+3+4+5+6+7+8
四、准予扣除的免征企业所得税收入项目金额
表中第9~18行,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
办非企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第二
条规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的内容及财政拨款金额填写。第9行填写合计数,第
10~18等填写分项目数。“帐载金额”栏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
位所执行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的数字填写,“按税法规定自行调整后的金额”栏按税
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调整后的金额填写。
逻辑关于式为:9=10+11+12+13+14+15+16+17+
18
五、应纳税收入总额
表中第19行,为第1行减去第9行的数额。
逻辑关系式为:19=1-9
六、应纳税收入总额占全部收入总额的比重
表中第20行应纳税收入总额占全部收入总额的比重,为按税法规定自行调整后
金额栏第19行“应纳税收入总额”除以第1行收入总额所得出的百分比。
逻辑关系式为:20=19÷1
七、准予扣除的支出项目金额
表中第21行,为第22~24行的合计数;准予扣除的全部支出项目金额采用
分摊比例法的单位,可用支出总额×第20行计算出的分摊比例,得出应纳税收收入
应分摊的成本、费用和损失金额填入此行。
表中第22行,为《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第509号科目“成本费用”的内容。
表中第23行,为按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
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列支的工资支出金额。
表中第24~29行,为根据税法规定计提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
经费、公益救济性捐赠、业务招待费、利息净支出的金额。
表中第30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
法》(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
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规定批准,由总机构
提取的管理费金额。
表中第31~34行,为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第504号科目“事业支
出”、505号科目“经营支出”中列支的社会保险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的
金额。
表中第35~36行,为按照税法规定计提的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递延资
产摊销。
表中第38行,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资产转让、投资资
产转让的净损失;以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
发[1997]190号)的规定,批准列支的当期存货盘亏、毁损和报废净损失和
固定资产盘亏、毁损和报废净损失。
表中第39行,为当期汇兑收益减汇兑支出所发生的净损失。
表中第40行,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
表中第41行,为事业单位、社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租赁房
屋等各项资产所支出的租金。
表中第42行,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的各种技术开发费用,
以及研究开发费用比上一纳税年度增长10%以上时允许的附加扣除优惠。
表中第43行,为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第512号科目“销售税金”科
目列支的销售税金及附加。
表中第44行其他支出,为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不得扣除的
本项目,同时又未包括在第24~45行各项目中的成本、费用支出。
第21~44行“帐载金额”栏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执行
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的数字填写,“按税法规定自行调整后的金额”栏为按照企业所
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它税收政策规定调整后的金额。
逻辑关系式为:
21=22+23+24+25+26+27+28+29++30+31+
32+33+34+35+36+37+38+39+40+41+42+43+
44
全部支出采用分摊比例法计算准予扣除的支出项目金额的,可只填写21行,不
填22~44行。
八、所得额
表中第45行,为第19行减21行后的数额。
逻辑关系为:45=19-21
表中第46行,为按照应税收入减去与应税收有关的成本费用支出后的经营亏损
数额。即按照税法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弥补以前年度的经营亏损数额。
表中第47行,为按照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减征、免征的企业所得税额。第9~18行
准予扣除的免征企业所得税收入项目的内容不在此填写。没有减免所得税的单位不填
写此栏。
九、应纳税所得额
表中第48行,为第45行减46行、47行后的数额。
逻辑关系式为:48=45-46-47
表中第49行适用税率,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的企业所
得税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税率减按18%征收企业
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税率减按27%征
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的,按33%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应缴纳所得税额
表中第50行,为第48行乘以第49行适用税率得出的数额。
逻辑关系式为:50=48×49。
表中第51行,为调整以前年度的损益应补交或应退的企业所得税数额。
表中第52行,为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投资获得的投资收益,在弥补本单位经营亏
损后,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没有境内投资的单位不填写此栏。
表中第53行,为纳税人在中国境外投资获得的投资收益,在弥补本单位经营亏
损后,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没有境外投资的单位不填写此栏。
表中第54行,为期初应缴未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
表中第55行,为实际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十一、期末应补(退)所得税额
表中第56行,为期末应补(退)所得税额。
逻辑关系式为:56=50+51+52+53+5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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