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我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四批)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流[2001]380号颁布时间:2001-09-11

     2001年9月11日 沪税流[2001]380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 (第四批)的通知》(财税[2001]1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四 批)的通知      2001年8月23日 财税[2001]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 知》(财税字[1997]5号)的有关规定,现发布第四批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 (基金)项目名单,对列入名单的收费(基金)项目,自2001年8月1日起不征 收营业税,此前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附件: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四批)(略) (5)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