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索道运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流[2001]291号颁布时间:2001-07-30
2001年7月30日 沪税流[2001]291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索道运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1]1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通知精神,对外滩观光隧道一并按交通运输业适用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索道运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7月2日 财税[2001]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务局:
近接一些地方反映,各地对设在旅游景点为旅客观光提供服务的索道运营营业税
政策执行不一。为了统一政策,现就有关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现行营业税条例及营业税税目注释的规定,在旅游景点为旅客观光提供的索
道运营服务属于交通运输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应按交通运输业适用3%的税率征收营
业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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