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喜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流[2001]290号
颁布时间:2001-08-01
2001年8月1日 沪税流[2001]290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1]1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经营性公墓提供的摈葬服务收入的具体免税范围仍按《关于对摈葬服务收入确
定营业税免税范围的通知》(沪地税一[2000]62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7月3日 财税[2001]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务局:
据一些地方反映,近年来各地陆续兴办了一些经营性公墓,取得了一定收入,对
此各地在征免营业税问题上执行不一。为了统一政策,现对经营性公墓征免营业税问
题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对经营性公墓提供的滨
葬服务包括转让墓地使用权收入免征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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