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市国税局、地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浦政[2001]54号颁布时间:2001-07-25
2001年7月25日 沪税浦政[2001]54号
各税务分局、稽查大队:
现将上海市国税局、地税局沪税流[2001]212号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知照。按
照212号文第五点的要求,请各分局对户管的农村信用社、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
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就其在2000年底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予以清理
统计,并于7月30日前报区局税政处。
特此通知。
附件1:2000年底前已交营业税应收未收利息清理统计表(略)
附件2: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
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1年7月4日 沪税流[2001]212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2001]3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
市征管要求,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下发后,请各单位对银行在2000年底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
未收利息进行清理审核,并将经审核确认的应收未收利息的具体情况汇总后,在7月
底前报市局备案。
二、根据《通知》规定,经审核确认的2000年底前已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
息收入,各银行应相应制定今后五年冲减当期应税营业额的计划,并由各主管税务机
关初审后,按规定程序报市局批准后执行。
三、为简化征管,对经批准可冲减当期营业额的2000年底前已纳税的应收未
收利息以及逾期18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因纳税期和冲减期税率不同造成的税负差
异,不再按当期的税率进行换算调整,直接以应收未收的利息收入冲减当期营业额。
四、各单位要认真分析应收未收利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变化后对税收收入的影响
情况,并及时将这些情况及实际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反映给市局。
五、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应收未收利息的营业
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否按《通知》规定执行,有待国家税务总局作进一步明确。但
对这些非银行金融机构在2000年底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也应予以清理
统计,并于7月底前报市局。
特此通知。
附件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
2001年4月5日 国税发[200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提高金融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适应银行应收未收利息财务核算办法的调整,
现就银行应收未收利息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发放贷款后,其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未满180天(含180
天)的应收未收利息,应以取得利息收人权利的当天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原有的应收未收贷款利息逾期180天(不含180天)以上的,该笔贷款
新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无论该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实际收
到利息的当天。
三、对纳税人2001年1月1日起发生的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若在
180天(不含180天)以后仍未收回的,可冲减当期应税营业额。
四、对纳税人在2000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原则上应在今
后5年内逐步冲减应税营业额,但每年冲减的应收未收利息额,必须报经省级国家税
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批准后方可冲减。5年内冲减有困难的地区,必须报经国家税务总
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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