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市局关于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代电通知》的通知
沪税浦政[2001]44号
颁布时间:2001-07-10
2001年7月10日 沪税浦政[2001]44号
各税务分局、稽查大队:
现将市局《代电通知》(沪税流便字[2001]7号)转发给你们。对废旧物
资经营企业在5月份销售废旧物资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收回的,并且企业已将
5月份发生的相应进项税额在6月30日前已转入成本的,这部分废旧物资销售收入
可暂不征收增值税。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代电通知
2001年6月22日 沪税流便字[2001]7号
近据分局反映,各分局在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
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文时,出现一些问题,希市局予
以明确c经研究,补充明确如下:
1.原则上,各分局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78号
文件的精神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2.各分局应督促企业将5月份已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收回。如企业确实
无法收回已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税务分局应先将企业的销售额、进项税额、增
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等情况核实清楚,在此基础上,将企业5月份发生的进项税额转入
成本,对相应取得的收入可暂不征收增值税。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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