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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个人使用的车船征收2001年度车船使用税的通告》的通知

浦税政[2001]43号颁布时间:2001-03-29

     2001年3月29日 浦税政[2001]43号 各税务分局、稽查大队:   现将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沪税地[2001]10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税务 局关于对本市个人使用的车船征收2001年度车船使用税的通告〉的通知》转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对外宣传工作。《通告》由区局统一下发。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个人使用的车船 征收2001年度车船使用税的通告》的通知      2001年3月7日 沪税地[2001]10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分局,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市财税1-8分局:   现将《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使用的车船征收2001年度车船使用税的 通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对外宣传工作。本《通告》将在本市主要报 刊及其他新闻媒介上刊发。   特此通知。 附件2: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使用的车船征收2001年度车船使用税的通 告      2001年3月5日    现将本市对个人使用的车船征收2001年度车船使用税的有关纳税事项通告如 下:   一、纳税范围   凡本市个人拥有并使用的各种汽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拖拉机拖车、人力车、 助动自行车和各种船舶,均应按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自行车另按规定纳税。   二、纳税日期   个人拥有并使用的车船,其车船使用税每年缴纳一次,2001年度征收期从2 001年4月1日起至2001年6月30日止。   三、纳税办法   纳税人应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主动携带车船行驶(航)证、《上海市车船使用 税纳税记录卡》或《上海市车船使用税免税记录卡》(以下简称《记录卡》到所在区、 县税务机关缴纳车船使用税,换领2001年度“纳税标志”或“免税标志”,逾期 纳税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四、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必须将经核验的《记录卡》随车(船)携带;领取的 “纳税标志”或“免税标志”应在规定的部位贴(装)置。汽车使用全国统一的“纳 税标志”或“免税标志”及防伪标志,粘贴于汽车挡风玻璃内侧的右上角。防伪标志 粘贴在“纳税标志”或“免税标志”的背面,以便识别、检查。《记录卡》、“纳税 标志”或“免税标志”不得私自涂改、转借和顶替,如有违反,一经查实,将按规定 予以处罚。   五、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的外籍人员拥有并使用的应税车船,应向所属税 务征管机关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其他外籍人员拥有并使用的车船,应向所在地的区、 县税务机关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六、外国驻沪领事馆和领事馆外交人员使用的车船,向市地方税务局第七分局办 理免纳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手续,领取《记录卡》和“免税标志”。   七、有关具体纳税事项,可向所在地区、县税务机关和所属税务征管机关询问。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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