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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

沪税流[2001]118号 颁布时间:2001-04-25

     2001年4月25日 沪税流[2001]118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 2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      2001年4月5日 国税函[2001]24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0]554 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薄荷油、拖拉机底盘适用税率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 [1993]151号)对“食用植物油”的注释,薄荷油末包括在内,因此,薄荷 油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拖拉机底盘属非农机零部件,不属于农机产品,因 此,拖拉机底盘也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关于收购免税棉花抵扣税率问题   根据现行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棉花经营单位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棉 花,可根据农产品收购凭证注明的收购金额按13%的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这里 的“棉花经营单位”不包括良种棉加工厂和纺织企业。良种棉加工厂和纺织企业直接 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应按10%的税率抵扣。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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