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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国税局关于停止执行商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业务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浦政[2001]24号颁布时间:2001-05-25

     2001年5月25日 沪税浦政[2001]24号 各税务分局、稽查大队:   现将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沪税流[2001]137号文《关于转 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业 务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 执行:   一、各分局接通知后,应对现有企业进行梳理,作好宣传工作;并严格征收管理 工作。   二、对于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符合商业批发肉、禽、 蛋、水产品和蔬菜业务增值税先征后返条件企业的清算工作,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 止执行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业务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的 通知      2001年5月9日 沪税流[2001]137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 蔬菜业务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6号)转发给你们,请 遵照执行。   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沪税政一(1994)26号文,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 市地方税务局沪财税政(1998)6号文相应停止执行。   各单位应抓紧做好2000年度本项优惠政策的清算落实工作,以及今年开始停 止执行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业务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宣传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业务 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2001年4月18日 财税[200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以下文件规定的商业企业批发肉、 禽、蛋、水产品和蔬菜业务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停止执行:   一、《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先征后返” 的若干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71号   二、《关于继续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增值税先 征后返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31号)   三、《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如何征收增值税问 题的通知》[(94)财预明电字第3号   四、《关于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增值税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 的通知》(财预字[1997]108号)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凡2000年度及以前尚未办理的税款 返还手续,应于2001年6月30日之前抓紧办理,逾期不再办理。   特此通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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