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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部分未领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单位办理税务登记若干规定的通知

浦税稽[2001]23号颁布时间:2001-03-16

     2001年3月16日 浦税稽[2001]23号 各分局、稽查大队:   为进一步规范浦东新区税务登记管理工作,加大依法治税、依法征收的力度,对 有些取得合法应税收入,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核发营业执照的纳税人,也应按规定 办理税务登记。根据国税发(1993)117号《关于贯彻实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 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中所涉及的税务登记规定,结合浦东新区税收征管工 作要求,特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的单位纳税人必须办理税务登记重 申规定如下:   一、未领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单位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   在浦东新区范围内,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 税行的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以外,都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 内或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按照《征管 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及要求,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办理税务登记时纳税人需提交的资料   1.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2.单位统一代码证书或单位统一代码领证通知书;   3.上级主管部门批文;   4.其他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三、新区税务登记中心受理要求   对未领有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前来办理税务登记时,需到市税务局税务登记中心领 取“户管核准单”,然后持有关提交资料前来办理税务登记,新区税务登记中心审核 后颁发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四、社区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税务登记   负责实施对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具体管理工作的街道、镇建立的社区再就业服务 中心,须经新区人民政府或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持批文及有关资料, 到市局税务局登记中心领取“户管核被单”,经新区税务登记中心受理无误后,颁发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请各单位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工作,并按户管规定加强管理。   特此通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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