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批权限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浦税所[2001]3号颁布时间:2001-03-26
2001年3月26日 浦税所[2001]3号
各税务分局、稽查大队:
为进一步加强依法治税,明确职权范围,推进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规范化管理,
区局制订了《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批权限及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
单位认真组织学习,结合各单位实际贯彻执行。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
题,请及时向区局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审批权限及管理办法
2001年3月21日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管理,促进依法治税,明确职权范围,
提高办事效率,保证各项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所
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以及《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
浦东新区所得税管理的具体情况,特制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批权限及管理办法。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审批范围和权限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凡依据税
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应缴税款的,属于减免税的报批
范围。超过这个规定范围的,不得报批减免税。
2.对于符合规定报批范围的减免税,由纳税人提出减免税申请,税务机关审核
批准后执行。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一律不得自行减免税。
3.凡明文规定应由市局或国税总局审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分局应上报区
局核准后再上报市局审批。具体审批权限规定详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览表》
(见附件一)。其余法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由各分局审批。对未列入《企业所
得税优惠政策一览表》的其他优惠项目的审批权限,区局将另行明确。
二、税收优惠的申请与审批
1.纳税人申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必须向分局主管税务所(或分局受理窗口,
具体受理部门由分局确定后向纳税人公布,并报区局备案)提供如下书面资料:
(1)提出享受税收优惠的书面申请报告,并填报《浦东新区税收优惠审批表》
(见附件二),无书面申请的,不予办理审批手续;
(2)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
(3)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4)根据不同的税收优惠项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企业章程、
验资报告、开出的第一张发票、有关批文及认定证书等等材料的复印件。
纳税人应及时提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申请,税务机关的受理截止日期为年度终
了后二个月内,逾期申请不再办理。
2.主管税务所(或分局受理窗口)接到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和相关资料后,管
理员必须对申请内容逐项核实,并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报税务所领导(或受理窗口负
责人)。所领导(或受理窗口负责人)应认真复审管理员的意见,必要时应直接对纳
税人进行调查,然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告分局企财科(业务科)。
3.分局企财科(业务科)接到税收优惠初审意见后,应认真复审。凡属由区局
或市局审批的税收优惠申请,还应直接对纳税人进行调查复核,然后提出复审意见报
告分局领导。
4.分局领导审核同意的税收优惠申请,属于分局审定的税收优惠项目,应即批
转企财科(业务科)核发《税收优惠核定通知书》(见附件三),由税务所(或受理
窗口)登记后送达纳税人。企财科(业务科)同时应将《税收优惠核定通知书》抄告
征收所、稽管科、税务所等;属于区局或市局审批的税收优惠,分局还应以签报形式
上报区局,同时告知纳税人。
分局应从接到纳税人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以内,完成审核、核发《税收
优惠核定通知书》或上报区局等工作。
5.区局在接到分局报批纳税人税收优惠初审报告后,业务处室应认真复审,并
提出复审意见报区局领导审批。经区局领导审定后,属于区局审定的税收优惠项目,
即将批准后的签报退还分局,分局企财科(业务科)据此核发《税收优惠核定通知
书》;对属市局审批权限的税收优惠项目,由区局上报市局。
区局应在接到分局的书面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以内作出批复或按审批权限上
报市局。
三、税收优惠检查与管理
1.各分局应制定检查计划,定期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进行监督和检
查,发现因纳税人情况发生变化不应继续给予税收优惠的,检查部门应以签报形式提
出中止优惠(情节严重的要追回相应已减免的税款)的处理意见。分局企财科(业务
科)审核并报分局领导批准后,应及时制发《税收优惠中止通知书》(见附件四)通
知企业停止享受优惠,同时抄告征收所、稽管科、税务所等。
2.分局企财科(业务科)应于每季度终了后五日之前,将上一季度的企业所得
税优惠审批的数据软盘及《浦东新区税收优惠核定情况明细表》(见附件五)转分局
征收所。征收所应于当月受理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之前,据以完成修改纳税人
的纳税核定等相关工作。分局企财科(业务科)还应将《浦东新区税收优惠核定情况
明细表》抄送相关税务所。
3.分局企财科(业务科)应于每年十月底之前,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本年底
到期的纳税人,制发《税收优惠到期通知书》(见附件六),交税务所通知企业自下
年度起恢复征税,同时抄告稽管科、征收所。
4.分局除按区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批权限和管理办法操作外,还可
以根据分局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报区局备案。
5.税收优惠的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要求高,因此,各分局必须
加强管理,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正确行使审批职权和审批程序的规范。区局
将对分局税收优惠的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四、税收优惠的统计上报
1.各分局企财科(业务科)应按季编制《浦东新区税收优惠核定情况明细表》、
《浦东新区税收优惠核定汇总表》(见附件七)及相应的数据软盘,并于季度终了后
十天内报区局备案。
2.各分局税务所(或受理窗口)应建立企业所得税优惠核定情况的统计台账制
度,落实专人登记《浦东新区税收优惠核定情况统计台账》(见附件八)。统计台账
应于《浦东新区税收优惠核定情况明细表》相互稽核。
五、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区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
本办法为准,今后如上级税务机关有新规定的,则以上级税务机关规定为准。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览表》(略)
2.《浦东新区税收优惠审批表》(略)
3.《税收优惠核定通知书》(略)
4.《税收优惠中止通知书》(略)
5.《税收优惠到期通知书》(略)
6.《浦东新区税收优惠核定情况明细表》(略)
7.《浦东新区税收优惠核定汇总表》(略)
8.《浦东新区税收优惠核定情况统计台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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