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新老财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
沪税政二(1993)26号颁布时间:1993-06-26
1993年6月26日 沪税政二(1993)26号
为了做好贯彻财政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及各行业财务制度和市财政局
制发的《本市地方企业执行新的财务制度若干共性问题的衔接意见》,对城镇集
体企业新老财务制度衔接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城镇集体资本金的问题
城镇集体企业的资本金,根据不同来源可划分为:城镇集体资本金、法人资
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有国家投资的企业可增设国家资本金。
城镇集体资本金主要是指由集体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和集体企业联合经济
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资产投入形成的资本金,以及国家减免税款形
成的资本金,其他单位无偿调入(含捐赠)形成的资本金和企业产权不明的资产
形成的资本金等。各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上述规定和实际情况设立城镇集体资本金
的明细核算内容。
二、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各项基金处理的问题
1、企业的公积金、联社基金、更新改造基金和国家减免税基金作为集体资
本金,其中,应把联社基金、集体积累和免税基金在帐表中单独反映。
2、其他企业法人和团体法人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作为法人资本金。
3、企业职工个人合法资产投入形成的资本金作为个人资本金。
4、外商投资者投入形成的资本金作为外商资本金。
5、有权代表国家的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形成的资本金作为国家资本金。
6、企业的工资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公益金)、职工奖励基金和分红基金
转作流动负债管理。
7、对于职工福利基金(公益金)有赤字的企业,可根据我局沪税政二(19
91)253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即经企业主管部门在税后各项基金中先予划转;
对未予划转的企业,允许按照下列顺序抵补: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
技术开发基金和承包风险基金。
8、生产发展基金、技术开发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承包风险基金结余转
作盈余公积金。
9、大修理基金结余转作预提费用,用于支付企业新发生的修理费用。
三、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的问题
提取固定资产折旧,仍实行按分类折旧率单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法。具
体折旧标准见下表:
类别 使用年限 残值率 年折旧率 月折旧率
1 房屋、建筑物 15年 1% 6.6% 0.55%
2 专用电子测试、检测、调试、控制等仪器、仪表设备、实验设备及仪器
6年 4.96% 15.84% 1.32%
3 运输设备、机械和施工机械 8年 4% 12% 1%
4 机器设备、生产用具、管理用具及其他固定资产 9年 4.96%
10.56% 0.88%
对列入沪府办发(1991)42号文件(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9
册第174页)确认的市重点骨干企业的机器设备使用年限为8年,残值率4%,年
折旧率12%;对属于新的行业财务制度规定可实行快速折旧且高于上述规定的企
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后方可执行。
四、关于超过三年应收帐款处理的问题
企业在实行新的行业财务制度以前发生的应收帐款,经清理清欠,对符合规
定条件应转列坏帐损失的应收帐款,经报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列为坏帐损失。数
额较大的可在以后年度分期按规定处理。其中坏帐损失单笔在1万元(含1万元)
以下,由企业或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坏帐损失单笔1万元
以上至10万元(不含10万元),由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坏帐损失单笔10万元以
上,须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转报市税务局批准。
五、关于工资奖金进成本的问题
1、城镇集体企业按照市财政局和劳动局沪劳资发(1993)13号文件有关规
定参照办理,即以1992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工资总额实发数作为1993年基数进
入成本费用,对新增效益工资应按“总挂总提”和“两个不超过”等多种形式计
提后进成本费用。
2、对实行计税工资的企业,应按我局有关规定办法办理,具体办法另定。
六、关于计提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的问题
企业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分别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
额的14%、1.5%和2%计提;对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可按工资总额1%提取文体费。
七、关于业务招待费的问题
企业应按各行业财务制度中业务招待费规定限额内税前列支。
八、关于上交行政管理费的问题
企业向其行政主管部门上交的行政管理费,仍按我局规定在审定上交行政管
理费的额度内按实列支。
九、关于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
1、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企业实现“三来一补”净利润,治理综
合利用“三废”制造产品的净利润,30万元以下“四技”年净收入,税前按规
定归还部分贷款及国库券利息,社会性支出和对外投资分回的税后利润、股利
等允许扣除。
2、对企业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职工福利费、
职工教育费超过规定计提数部分,工资总额超过规定标准列支的部分,其他不应
计入成本、期间费用、营业外支出的费用和国家税务总局今后规定不得在成本费
用中列支的费用,均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十、关于企业年度发生亏损弥补的问题
对查帐征收的企业从1993年起,年度发生的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后,
允许用五年内税前利润逐年延续弥补。对企业1991年和1992年度发生的亏损,
可分别在1996年和1997年前税前利润弥补,1996年和1997年还未弥补的,应用
税后利润弥补。
十一、关于税后分配中保留劳动分红的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1年第8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
有制企业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可按规定在税后利润设立劳动分红基金,
可由企业根据职工贡献大小,允许在税后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对投资者分利后
提取一部分劳动分红基金转作流动负债管理,用于职工分配。
十二、关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税后利润处理的问题
对股份合作制企业原税后利润,由企业依法自主支配,即公积金、公益金、
职工积累基金和分红基金,财务接轨后,公积金、公益金和职工积累基金在盈余
公积金核算,分红基金作流动负债处理。
十三、关于企业参与投资联营企业所得税征收问题
从1993年7月1日起,凡本市集体企业在本市范围投资参与联营的企业,该
联营企业实现的利润仍按原规定实行先分后税的原则办理;对外省市集体企业
来沪投资组建的联营企业,实行先税后分的办法处理;对本市集体企业到外省市
投资组建的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凭在外省市缴纳所得税款凭证,可不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
十四、关于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企业的处理问题
对在“八五”期间内按规定完善经营责任制的城镇集体企业,由于执行新的
财务制度,影响原签定的经营承包责任制合同的利润基数,原则上不予调整,若
企业提出要求退出经营承包责任制的,经区县财税机关批准给予退包。
十五、本通知从1993年7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未作规定内容可按各行业财务
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