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1994年度本市地方国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沪财企一(1994)159号颁布时间:1995-01-10
1995年1月10日 沪财企一(1994)159号
一、关于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间规定
依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45天内(即1995年2月
15日前),向主管财税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各主管财税机关应在1995年4月
15日前将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资料汇总报送市局有关处室。
凡《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不允许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资本性支
出内容,企业应自行进行调整,并在年度会计决算报表中加以反映。
二、关于计税工资基数的确定及“三项”费用的计提问题
超计税工资额=企业1994年实际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工资总额数额-经批
准在1994年成本、费用中列支属1993年度效益工资数额+经批准1995年在成本、
费用中列支的属1994年度效益工资数额-按经批准工资挂钩方案应计提的1994
年工资总额
企业可按照核定的1994年度应提取工资总额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
育经费等。经批准1993年度效益工资在1994年度成本费用中列支的部分,一律
不补提上述三项费用。
三、关于企业向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分得利润补交所得税问题
中方企业向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而分得的利润并入利润总额,并区别以下情况
补缴所得税,在计算补缴的所得税税额时,不还原计算。
1、中方企业投资于非生产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该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
所得税税率与内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一样同为33%,因此,中方投资者分得的利
润,不再补缴所得税。
2、中方企业投资于生产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该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
所得税税率低于内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因此,中方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应按税
率差补缴所得税。
3、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所得税“二免三减半”政策的,其“
两免”期间,中方投资者分得的利润不补缴所得税;其“三减半”期间,中方投
资者分得的利润按税率差减半缴纳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技术先进型、产
品出口型企业,其按国家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间,中方投资者分得的利润
在补缴所得税时,视同已按规定的税率缴纳所得税;按税率差补缴所得税。
4、若外商投资企业税后利润不进行分配,而作为中外双方共同增资,则中
方投资企业的增资部分应作为投资收益,分别按上述不同情况补缴所得税。
四、关于企业向非金融机构贷款的利息支出纳税问题
企业通过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等各种形式筹集生产经营资金的利息支出,其不
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市分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的基准利率加上最高上
浮利率以内的部分,准予在成本、费用中扣除,超过部分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
额。
五、关于企业亏损弥补的问题
一、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按规定可在5年内用以后年度利润延续弥补,但
其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的亏损数额,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
的亏损数额。
企业在亏损期间,凡超过规定所列支的有关费用,纳税所得额要加以调整,
因调整增加纳税所得额的亏损部分,应由企业在以后年度用税后利润进行弥补。
2、亏损企业调整纳税所得额的有关内容后,其调整增加的应纳税所得额的
数额大于帐面亏损数额的部分,应依法计征所得税,企业帐面亏损数额应由企业
在以后年度用税后利润进行弥补。
3、内资联营企业在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应按规定,由联营企业在规定期限
内用其以后年度的利润进行弥补,不能用投资方当期利润进行弥补,或轧抵投资
方企业当期损益后计缴所得税。
4、企业在未弥补完可用下一年度利润弥补的亏损数额前,其当年的盈利或
投资收益应先用于弥补亏损,不得先提取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
六、企业购买国库券、国债收益的纳税问题
企业购买国库券及国债,其取得的国库券利息收入及国债利息收入,可调整
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从二级市场购买国库券及国债,其因国库券及国债流通而取得的收益,
应依法缴纳所得税。
七、关于国家补贴收入问题
财政部门给予企业的政策性亏损补贴,作为国家补贴收入,可相应调减应纳
税所得额。这主要是指对公用事业单位的亏损补贴(如公交、煤气、轮渡及国家
给予禽、蛋、菜、粮、油政策性亏损补贴)。财政部门对其他企业的各种类型补
贴,均应并入企业当期损益,依法计征所得税。
八、其他
1、关于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法规规定,内资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3
%;符合两档优惠税率的企业适用税率为27%或18%;上市股份制企业及浦东新
区企业经批准所得税减按15%税率征收的,适用税率为15%。
2、关于用所得税归还固定资产贷款问题
1994年起取消税前归还固定资产贷款的办法。“九四”专项借款经批准可实
行所得税“先征后返”办法用于还贷,也不再实行税前还贷。
3、关于所得税“一头清算”问题
凡原经批准与财政所得税“一头清算”的公司,因来不及清理,1994年可延
续一年,继续实行与财政所得税“一头清算”办法,进行汇算清缴。
凡与财政进行所得税一头汇算清缴的公司,其“四技”净收入一律以公司为
单位计算,即30万元以下免征所得税,不得分户计算。
凡与财政进行所得税一头汇算清缴的公司,其成员企业经批准享受浦东新区
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在计算时可单列享受优惠政策。
4、企业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减免或返回的流转税、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应
按上海市财政局沪财会(1994)190号文《关于实行先征税后返回以及财政补贴
拨款的会计处理》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