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转知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沪税地(1994)47号颁布时间:1994-11-03
1994年11月3日 沪税地(1994)47号
近接国发明电(94)23号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内称: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下发后,由于新税制税种
变化等方面的原因,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界限不十分明确,为了正确组织实施教育
费附加的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1.根据新税法规定,收购烟
叶环节改征农业特产税,现将《紧急通知》第一条中对"对从事卷烟和烟叶生产
的单位,减半征收"的规定,修改为"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减半征收"。2.根
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
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94)10号〕精神,对"三资企业"暂不征收教育
费附加。
现转知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