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出口企业征退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规定
沪财会(1994)191号颁布时间:1994-12-31
1994年12月31日 沪财会(1994)191号
上海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以(1994)国税沪进
字第26号文下发了《关于出口企业征退(免)税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现将
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帐户设置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帐户下分别设置“内销货物应交增
值税”“外销货物应交增值税”和“进口料件应交增值税”三个明细帐户,分别
反映企业内外销货物及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的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
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情况。
二、会计核算
1、购入货物的核算
企业购入货物时,应根据购入货物的用途,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分
别记入“应交税金”帐户下的“外销货物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内销
货物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以及“进口料件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专栏。
购入货物时难以直接区分用途的,先全部记入“外销货物应交增值税(进项
税额)”专栏,期末按内销货物占销售额比例计算出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后,再
转入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结转时,借记“应交税金——内销货物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外销货物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科目。
2、内销货物转为外销货物的核算
企业将内销货物转外销时,应将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转入外销货物的进项税
额,借记“应交税金——外销货物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
税金——内销货物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如属外销货物转为内销,则
作相反分录。
企业的内销货物需经过委托加工或自制加工后转为外销的,应在货物发送加
工时,按不含税价格,借记“加工商品”等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支付
加工费用时,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外销货物应交增
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加工成本,借记“加工商品”等
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加工
完毕转为外销库存时,按全部加工成本,借记“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加工
商品”等科目,同时将这部分货物的进项税额从内销帐户转为外销帐户,借记
“应交税金——外销货物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
内销货物应交增值税”科目。
上述内转外的货物如属1994年期初存货的,这部分的进项税额应自期初进项
税额转入外销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外销货物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科目,贷记“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但有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的工业
企业仍冲减当期内销进项税额。即:借记“应交税金——外销货物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内销货物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科目。
3、外销货物1994年期初存货的核算
除有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的工业企业以外的外贸企业,1994年期初外销存货中
已征税款不单独核算,待货物出口时,借记“应收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记“商品销售收入”等科目,期末结转成本时,按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的出口退
税的数额,借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按库存商品原价扣除申请出口退税数额
后的差额,借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按库存商品原价,贷记“库存商品”科
目。
上述期初外销货物转为内销时,按存货原价(含税)金额和规定的扣除率计
算的已征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内销货物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按存货原价扣减已征税额后的数额,借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已销售的)或
“库存商品——库存内销商品”科目,按存货原价贷记“库存商品——库存出口
商品”科目。
4、委托代理出口货物的核算
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商品(包括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其他有代理
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出口货物),收到外贸企业的代销清单时,就应开增值税
专用发票,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列的税金和货款扣除代销手续费后的差额,借
记“应收帐款”科目,按外贸企业应收取的手续费,借记“产品销售费用”科目,
按不含税的价格,贷记“产品销售收入”科目,按应收取的增值税,贷记“应交
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企业收到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商品的增
值税款和货款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科目。
代理出口商品的外贸企业,在收到委托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借记
“应交税金——出口货物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科
目,并在出口后,按应收取的手续费,借记“应付帐款”科目,贷记“代购代销
收入”科目。收到购货方的价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付帐款”
科目,同时凭有关单据向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收到税务机关的退税时,借记
“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出口货物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
目,企业将货款和出口退税扣除应收手续费后的差额退还给委托方时,借记“应
付帐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5、出口货物退税的核算
企业的出口货物销售后,在收到进出口退税处的出口退税时,借记“银行存
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外销货物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年终
清算后,对进出口退税处核定的不可退税的金额,借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
贷记“应交税金——外销货物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对由于单证
不全而暂不退税的金额,仍在进项税额中反映。
6、进口料件的核算
企业在进口进料加工料件时,应按实际向海关缴纳的税款,借记“应交税金
——进口料件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进口料件的不含税的原价借记
“商品来购”科目,按实际支付的款项,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货物验收入库后,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商品采购”科目。进口料件作
价销售时,按销售价和以此计算的销项税额之和,借记“应收帐款”“银行存款”
等科目,按不含税的销售价,贷记“商品销售收入”科目,按不含税的销售价和
规定的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进口料件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额)”科目。
企业进口料件应交增值税明细帐户的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的部分,应上缴
进出口退税处,进出口退税处用其他出口商品的退税抵扣,顶抵上缴处理,企业
在实际收到出口退税和抵扣证明时,按实际收到的数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按视作上缴的抵扣数额,借记“应交税金——出口料件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科目,按应退的出口退税数额,贷记“应交税金——出口货物应交增值税(出口
退税)”科目。
进口料件委托加工出口商品时,应按不含税的进货原价,借记“加工商品”
等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支付加工费用时,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
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出口货物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专用发票
上注明的加工费用,借记“加工商品”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
“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加工商品收回时,按实际发生的加工成本,
借记“库存商品——库存出口商品”科目,贷记“加工商品”科目,同时,按实
际向海关交纳的税款从进口料件的进项税额转入出口商品的进项税额,借记“应
交税金——出口货物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进口
料件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如属期初进口料件委托加工出口商品的,
应自期初进项税额转入出口商品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出口商品应交增
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
三、会计报表
企业应将“应交税金”帐户所属各应交增值税明细帐户的余额合计填列在资
产负债表中流动负债类的“未交税金”项目内,按各应交增值税明细帐户中的各
专栏合计数填列反映在应上交款项表中的增值税的相应项目中。
上述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为简化起见,1994年的核算可在年终决
算前一次调整。
特此通知,请知照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