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上海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关于出口退税二个问题的补充规定
(1994)国税沪进字第027号颁布时间:1994-08-10
1994年8月10日 (1994)国税沪进字第027号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转发,就
出口退税的二个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出口企业出口新库存商品的退税依据问题
1、出口企业第一次申报新库存出口商品的退税时,必须根据《管理办法》
第七条规定,确定退税依据,并随上述退税申报一并附送“出口退税计税依据申
请书”一式四份,至少一年内不得变更,并同时适用于该企业的受托代理出口货
物。
2、经批准按FOB价作为新库存出口商品退税依据的出口企业,其新库存出
口商品销售帐中发生的属1993年底以前的国外运费、保险费和佣金,可在计算
退税用的FOB价时予以剔除。但如以后年度改变退税依据,则该出口企业在改
变退税依据后发生的,属按FOB价计算退税年度的国外运费、保险费和佣金,
要申报计算补税。
二、关于缓延提供退税单证的出口企业条件问题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凡1993年出口创汇500万美
元以上,企业管理好,从未发生骗税、涉嫌骗税或“四自三不见”业务并具备以
下条件的出口企业,经企业提出申请,由市外经贸委提供担保,并经上海进出口
税收管理处批准,可缓延提供出口报关单,超过3个月仍不能提供的,扣回已退
税款。
1、出口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对退税牟证的回笼、传递,必须建立完备的登
记、签收、管理、检查和监督制度;
2、出口企业财务部门必须将退税单证配套装订成册,并在单证上注明对应
退税凭证的编号,以便于审核;
3、出口企业至少配备二名出口退税办税员,并持证上岗,办税员的分工以
不影响按质、按时办理退税申报为前提;
4、出口企业必须用电脑进行企业管理,并逐步做到配备办税员专用电脑。
对发生骗税、涉嫌骗税或“四自三不见”业务的上述出口企业,一经发现,
立即取消缓延提供出口报关单的资格。
为鼓励规模经营,经批准实行缓延提供出口报关单的出口企业,一旦当年度
创汇低于500万美元时,下年度立即取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