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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各类有奖储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沪地税政二(1995)17号颁布时间:1995-03-27

     1995年3月27日 沪地税政二(1995)17号   根据国税函发(1995)098号文件规定,个人参加有奖储蓄取得的各种形式 的中奖所得,属于机遇性的所得,已经不属于按照国家规定利率标准取得的存款 利息所得性质,应按税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结合上海情况,现对本市各类储蓄期 从1995年4月1日开始个人取得的有奖储蓄中奖收入按个人所得税法中“偶然所 得”应税项目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奖储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5)098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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