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沪国税流(1995)51号文的补充通知
沪国税流(1995)56号颁布时间:1995-09-11
1995年9月11日 沪国税流(1995)56号
我局沪国税流(1995)51号转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财税字(1995)3号
《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一文。该文涉及四个方面内容,但与我市有关企业
相关的仅限于文中的第四条的规定,即:对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的主业收入和综
合利用项目收入在1994年和1995年暂免征收所得税。国有林场、苗圃综合利用
项目按国务院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执行。其他三条规定的内容因未涉及
故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