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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关于本市内资生产企业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补充规定的代电通知

(1996)沪国税退代发11号颁布时间:1996-10-17

     1996年10月17日 (1996)沪国税退代发11号   关于本市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 知》的具体实施意见,我局已以沪税外(96)71号文通知在案,为了协调本市内、 外资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经研究,现对本市内资生产企业的出口退税政策作如下 补充规定:   一、对本市内资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先按照增值 税的规定征税,然后由我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审批退税。纳税和退税的计算公式 为: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金+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 币牌价×征税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二、对本市内资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方式使用部分减免税进口料件生产出口 货物的,可按如下公式计算应退税款: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 币牌价×征税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进口料件进口环节增值税征税组 成计税价格×进口料件征税税率-海关实征的增值税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税率-(当期 进口料件进口环节增值税征税组成计税价格×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适用退税税率 -进口料件的海关实征的增值税税额×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货物适用退税率÷17)   三、若“当期应纳税额”计算结果出现负数,应视同“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调整下一期应纳税额;若“当期应退税额”计算结果出现负数,则当期应退税额 为零,并调减下一期应退税额。   鉴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2号文下达滞后的实际情况本规 定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文件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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