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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企一(1996)65号颁布时间:1996-09-09

     1995年9月9日 沪财企一(1996)65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工字(1996)41号《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 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请遵照执行。   1.本市地方企业单独购入计算机软件,凡单件(套)价值在2000元以下( 含2000元)的,可一次在成本费用中摊销。   2.本市地方企业从事“四技”取得的收入,其所得税按沪财企一(1996) 70号文《关于对本市各单位开展“四技”收入征收内资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规定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工字(1996)41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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