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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长征管棚厂等企业生产的农用管棚产品适用税率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6)66号颁布时间:1996-08-19

     1996年8月19日 沪国税流(1996)66号   最近有企业提出生产农用管棚产品处于微利甚至无利状态,经营困难,要求 降低适用增值税税率。经研究,考虑到农用管棚属支农产品,属于农田基本建设 和农作物保护设施,同意从1996年8月8日起,对由市蔬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 达生产计划,由闵行区虹桥自控设备总厂二分厂、农机所实验厂、普陀区长征管 棚厂生产的,由市农机局物资供应站统一销售调拨的农用管棚产品,暂按农机产 品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已按17%税率征扣的,不再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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