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环节多缴税款申请办理退税具体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
沪税外(1996)16号颁布时间:1996-03-22
1996年3月22日 沪税外(1996)16号
为解决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因税制改革后进口环节税负增加的问题,我局曾于
去年8月11日通知各单位进行调查上报,并对部分符合条件的企业经报国家税务
总局批准后,适当解决了其进口环节增加的税负。
为了更好地做好此项工作,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29号《关
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环节多缴税款具体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的精神,结合
本市实际情况,对因税制改革后进口环节多缴税款的企业就申请办理退税的有关
具体操作问题补充通知加下:
一、进口环节多缴税款申请办理退税的对象(以下简称“申办企业”),仍
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若干
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15号〕第四条规定和我局去年下发“通知”
中所列的调查对象严格掌握。
二、申办企业进口货时必须按照规定税率缴纳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未按规定缴纳进口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受理其申请。
三、符合条件的申办企业,应于10月15日以前正确填报“退还进口环节多缴
税款申请表”及“生产环节税负情况表”〔式样附后(略),原“通知”所附外
商投资企业(进口、生产环节)税负情况表相应作废〕,同时附送企业1至9月份
的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和进口货物完税凭证(复印件)送主管税务
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于10月25日前上报市局外税处。
四、申请表至情况表各项须如实填写,填写内容较多的,可加附页。各主管
税务机关应加强审核,严格把关。
五、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退还多缴纳的税款的进口货物,应属外商投资企业
自用,不得转卖。凡发现转卖的,除补缴已退税款外,还要取消其退还进口环节
多缴税款的资格,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