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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美美百货等外资商业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沪税外(1996)51号颁布时间:1996-07-31

     1996年7月31日 沪税外(1996)51号      你局徐税外(95)385号“关于美美百货有限公司等外商投资零售企业增值 税征收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来文反映你局所属美美百货有限公司、中兴 百货有限公司等外商投资的商业零售企业,采用“引厂进店、先销后进”的经营 方式,按销售货物的实际数量倒开购进货物的增值税税票,并与厂方约定最低销 售额,若达不到最低销售额的,厂方还须向店方支付店方应得的“保底利润”。 对这种商业经营方式在税收上应如何处理,经研究,我局意见:凡外资商业零售 企业按增值税有关规定(即销项税金-进项税金,下同)换算其经营收入(或称 “经营目标”)的,可对这部分经营收入征收增值税;如按增值税有关规定换算 其经营收入以外再向厂方收取其他费用(即“保底利润”)的,无论厂方在会计 上如何处理,应对这部分收取的费用视同租金,按营业税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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