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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部分粮食复制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6)64号颁布时间:1996-08-19

     1996年8月19日 沪国税流(1996)64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沪国税流(1996)54号《关于明确对粮油经营企业征免 增值税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六条(二)款规定:各种花式面粉、花式豆粉、花式 挂面等粮食复制品不属于粮食的征税范围。这里的花式面粉、花式豆粉、花式挂 面等,是指产品在生产过程中除了以小麦、豆粉、面粉等粮食作为主要原料外, 还含有其他辅料或添加剂的产品。例如,花式面粉包括添加酵母剂的自发面粉( 馒头自发面粉、蛋糕自发面粉、煎炸自发面粉、及其他自发面粉)、添加各种营 养成份的营养加强面粉、各类预混合面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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