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关于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若干问题的代电通知
(1995)沪国税退便发代005号颁布时间:1995-07-03
1995年7月3日 (1995)沪国税退便发代005号
遵照国务院国发明电(1995)3号明传发电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的
有关指示精神,现对退税申报的若干问题,暂作如下通知:
一、从1995年1月1日起出口企业(工业自营出口企业除外)在办理出口退税
申报时,一律以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和税额计算退税。
二、出口企业在申报退税时,必须提供以下凭证:
(一)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或普通发票。申请退
消费税的企业,还应提供出工厂开具并经税务机关和银行(国库)签章的《税收
(出口产品专用)交款书》(消费税专用税票)。
(二)外销发票。
(三)盖有海关验讫章及现场海关主管出口退税的关长和经办关员私章的《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四)出口收汇核销凭证。从1995年7月1日开始起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对
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签署的汇传(1995)13号内
部传真电报《关于〈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办理。
三、出口企业在申报退税时,应做到出口退税的计税价格与提供附送的该产
品收购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在收购环节征税的计税价格一致,增
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上的"产品名称"、"数量"、"计价单位"应与"退税申报表"
中的相关内容一致。鉴于目前部分出口企业在出口业务中,经常会发生货物一次
购进,分批出口的实际情况,现决定,从1995年1月1日起,对上述出口业务附送
的收购发票实行由我处开具分割单的办法予以解决。即企业在首次申报时,提供
原始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企业根据实际出口该批货物的数量和税额以
及尚未申报的数量和税额填列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割单,除原始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抵扣联)和经我处复核盖章的分割单第一联留存我处之外,企业将分割单第二
联带回,作第二次申报用。如果企业第二次办理该批货物出口退税申报,但还未
全部出完,可凭分割单再次办理分割,以下以此类推,直至全部出完。待条件成
熟后,实行电脑分割办法。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割单管理办法。按现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办
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分割单样式附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