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学校办企业退还增值税办法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5)2号颁布时间:1995-01-04
1995年1月4日 沪国税流(1995)2号
市税务局曾以沪税政一(1994)152号文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
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现将有关审核审批办法明确如下:
一、1995年起,校办企业的流转税政策应严格按沪税政一(1994)152号文
(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2册第694页)的规定执行,各主管税务局不得擅
自超越标准、扩大范围,对小学校办企业应先征税,到年底再按规定计算返还。
二、具体申报审核审批办法:由符合规定可退还增值税的小学校办企业,向
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各主管税务局审核后,以签报形式并附"小学校办企业退
还增值税申请表"〔表式见附表一(略)〕,报市局核批,市局批复同意
后各主管税务局据以向纳税企业退还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