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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若干税政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沪地税一(1995)2号颁布时间:1995-01-06

     1995年1月6日 沪地税一(1995)2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5)007号给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保 险业营业税若干税政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作如下补充 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对本市金融保险业1994年度的外汇收入,应按照新的财务制度有关外汇 汇率的规定折合人民币计征营业税。   二、对银行及其他金融单位代发行国家各种债券的手续费收入从1995年1月1 日起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对以前已征、未征的营业税不再予以退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若干税政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5)007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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