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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收取的会员费、席位费和资格保证金等应征营业税的通知

沪税外(1995)110号颁布时间:1995-10-31

     1995年10月31日 沪税外(1995)110号   近接有关单位来电,询问我局沪地税一(95)44号《关于对营业税若干征税 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中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是否适用。经请示局 领导后明确如下:凡外商投资企业举办实行会员制的俱乐部、交易所或类似的经 济、文化、体育组织,在会员入会时收取的会员费、席位费、资格保证金和其他 类似费用,无论在合同上或协议中是否列明今后退还,以及帐务上如何处理,均 应按营业税有关规定,照章征收营业税。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会员组织 收讫会员费、席位费、资格保证金和其他类似费用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这些费用款 项凭据的当天。   如果会员组织对其会员在退会时退还上述款项的,所退还的部分,可冲减其 退款当期的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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