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征(1995)30号颁布时间:1995-06-21

     1995年6月21日 沪国税征(1995)30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88号文《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 使用范围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速转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违 反国税发(1995)088号规定的要限期纠正。从1995年7月1日起,凡违反以上规 定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进 行处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 (国税发(1995)088号)(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