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党校所办企业执行校办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1995)65号颁布时间:1995-11-24
1995年11月24日 沪国税(1995)65号
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3号《关于党校所办企业税收政策
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对《补充通知》中明
确的党校办企业生产的免征增值税的货物,销售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党校所办企业执行校办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
知(财税字(1995)93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