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企业的供车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及本市补充意见

沪地税一(1995)63号颁布时间:1995-11-03

     1995年月日 沪地税一(1995)63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国税函发(1995) 578号《关于运输企业的供车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并结合 本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本市各类小汽车出租公司、汽车运输公司等单位采取供车形式收取的 车辆价款,应按"服务业"税目计征营业税;同时,对其小汽车出租运营业务,仍 应按上海市税务局沪税政一(1994)47号《关于重新明确本市出租小客车营业 税定额计税办法的通知》(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2册第774页)规定计征 营业税。   二、考虑到已对出租汽车公司的运营业务征收了营业税,因此,对其采取供 车形式每月向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视同运营业务收入的一部分,暂不征收 营业税。   三、本市小汽车出租行业自1995年5月起改变了计价办法,在总的运营收入 变化不大的情况下,调整了运营单价。因此,沪税政一(1994)47号文规定的 计征营业税的办法仍维持原定的每公里单价予以计征营业税,即:桑塔纳出租 小客车1.60元/公里,夏利出租小客车1.20元/公里,奥拓出租小客车0.90元/ 公里。   四、对采取供车形式收取的车辆价款征收营业税的办法,从1995年1月1日 起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企业的供车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5)578号)(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