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企业的供车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及本市补充意见
沪地税一(1995)63号颁布时间:1995-11-03
1995年月日 沪地税一(1995)63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国税函发(1995)
578号《关于运输企业的供车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并结合
本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本市各类小汽车出租公司、汽车运输公司等单位采取供车形式收取的
车辆价款,应按"服务业"税目计征营业税;同时,对其小汽车出租运营业务,仍
应按上海市税务局沪税政一(1994)47号《关于重新明确本市出租小客车营业
税定额计税办法的通知》(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2册第774页)规定计征
营业税。
二、考虑到已对出租汽车公司的运营业务征收了营业税,因此,对其采取供
车形式每月向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视同运营业务收入的一部分,暂不征收
营业税。
三、本市小汽车出租行业自1995年5月起改变了计价办法,在总的运营收入
变化不大的情况下,调整了运营单价。因此,沪税政一(1994)47号文规定的
计征营业税的办法仍维持原定的每公里单价予以计征营业税,即:桑塔纳出租
小客车1.60元/公里,夏利出租小客车1.20元/公里,奥拓出租小客车0.90元/
公里。
四、对采取供车形式收取的车辆价款征收营业税的办法,从1995年1月1日
起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企业的供车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5)578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