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及其雇员提存、支用住房公积金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及本市补充意见
沪税外(1995)45号颁布时间:1995-04-25
1995年4月25日 沪税外(1995)45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94)165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及其雇员提存、
支用住房公积金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上海具体情况补
充贯彻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发(1991)2号和8号通知,上海市已属实行住
房制度改革的地区。并经市政府批准相继颁布了《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该细则规定本市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中方雇员(包括市区
或县属城镇常住户口)列入缴交公积金范围。
二、按细则六《关于本市单位和职工缴交公积金和发放住房提租补贴的暂行
办法》第八条规定:企业缴交公积金和发放住房提租补贴所需资金,个人承担的
公积金由个人支付;单位承担的公积金和对职工发放的住房提租补贴,在外商投
资企业按月提取的在职中方职工工资总额15-20%的职工住房基金中列支。
因此,凡已按上述办法提取职工住房基金的企业不得再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提取公积金,已经列支提取的一律予以调正。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及其雇员提存、支用住房公积金有关税务
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65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