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有关资金帐印花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5)58号颁布时间:1995-12-01
1995年12月1日 沪地税地(1995)58号
为配合本市企业主管局和企业集团转换机制、深化改革,对经上海市国有资
产管理委员会授权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控股(集团)公司和企业集团(或集团总
公司)的有关资金帐印花税征收问题暂作如下规定:
一、控股(集团)公司资金帐的贴花
对撤销原主管局建制而组建的控股(集团)公司,经市国资委授权,是国有
资产的产权代表,负责管理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并将这部分与所属企业相对应
的资本金记入公司(即母公司)的实收资本总额内,对这部分原已由所属企业按规
定已贴花的资金部分,可在计算控股(集团)公司应计税资金的总额中准予抵扣,
并按其抵扣后的其余部分计算缴纳印花税。例某控股(集团)公司帐面实收资本
总额为20亿元,资本公积2000万元,其中与所属企业相对应的实收资本为19.8亿
元,对这部分已贴花的资金按准予抵扣的规定在实收资本总额内作抵扣,这样该
公司应按抵扣后的其余部分即2000万元和资本公积2000万元的两项合计金额400
0万元,依0.5‰的税率再贴花2万元。
又如,某控股(集团)公司帐面实收资本总额均全部与所属企业的实收资本
相对应,对这部分原已贴花的资金则不再贴花,只就资本公积总额(如有与其所
属企业相对应的已贴花的部分亦可抵扣),依0.5‰的税率计税贴花。
二、企业集团(或集团总公司)资金帐的贴花
对经上海市国资委授权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企业集团(或集团总公司),按
上海市财政局沪财会(1995)114号文第二条第一点的规定,将受权一块资本金
记入母公司的实收资本科目下设置的“国家资本”明细科目,核算由国家国有资
产管理部门授权管理的集团所有的国家资本,母公司应将原已分别在各子公司核
算的国家资本总额,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实收资本--国家资本”科目;
各子公司应将原国家资本转为法人资本,借记“实收资本--国家资本”科目,贷
记“实收资本--法人资本”科目。
根据上述规定,对这块因改制需要、属资产管理形式改变的国家资本,凡已
由所属子公司按规定贴花的则继续有效,在计征企业集团资金帐的印花税时,可
将这块授权的国家资本在实收资本总额中作扣除,并按扣除后的其余部分,依0.
5‰的税率计税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