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函[1999]045号颁布时间:1998-04-12
1999年4月12日 黑国税函[1999]045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
税函[1999]13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
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总机构管理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总机构
管理费的支出范围应严格限定在总机构所发生的与其经营管理有关的费用,其列支和
扣除应按照税收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标准执行。与经营管理无关的费用,如资本性
支出、非工资奖励性支出,不得列支扣除。
二、工资性支出,原则上按计税工资规定掌握扣除。由于行业实行“工效挂钩”
特殊情况的,应由其主管财务、劳资部门出具工效挂钩工资指标,经国税机关批准后
执行,并由总机构报所在地国税部门备查。
三、严格按照收支平衡、合理节约的原则批准提取管理费额度。管理费年终有结
余,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余额全部结转下一年度,并相应调减下一年度提
取额度,严禁在税后结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及购置固定资产。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