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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2000]184号颁布时间:2000-09-12

     2000年9月12日 黑国税发[2000]184号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0]1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 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 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 企业可暂不计算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转让企业和接受企业在同一地市的,由地市国 家税务局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和接受企业不在同一地市的,须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核确 认。   二、企业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作为资产置换交易补价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总资 产公允价值不高于25%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资产置换双方企业均不确认资产 转让的所得或损失。资产置换双方企业在同一市地的,由市地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 资产置换双方企业不在同一市地的须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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