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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海林卷烟厂丙类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

黑国税函[2000]098号颁布时间:2000-10-13

     2000年10月13日 黑国税函[2000]098号 牡丹江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黑国税函 [1998]062号]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00年4月1日起至2001年 3月31日止,对海林卷烟厂4个牌号规格的丙类卷烟按省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收消 费税。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牌号及最低计税价格规定如下: 牌号        烟支规格        计税价格 红樱        25*(64+20)       5.98元/条(200支)                       (下同) 黄樱        25*(64+20)       4.27元/条 嘴羚羊       25*(64+20)       4.27元/条 京都        25*(64+20)       4.27元/条   上述牌号卷烟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本通知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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