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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0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函[2000]106号颁布时间:2000-11-02

     2000年11月2日 黑国税函[2000]106号 哈尔滨、大庆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0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 (国税函[2000]793号)转发给你们。对于使用石脑油的单位有关供应和使 用情况的核实工作,由大庆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0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      2000年10月12日 国税函[2000]79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 (国税发[1998]192号)规定:"列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 化工集团公司统一生产和供应计划的石脑油,以及列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 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生产计划的溶剂油不属于汽油的征收范围"。由于中国石油天然 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已经重组改制,除保留上述两大石化集团公司外, 同时又新组建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考虑 到这一新的实际情况,现对上述规定作如下补充,即列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 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和供应计划的石脑油,以及列入其生产计划的溶 剂油不属于汽油的征收范围。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核发的2000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 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脑油、溶剂油 生产、供应计划下发给你们,对石油化工企业生产销售的石脑油和溶剂油,凡属于列 入国家税务总局本年度核发的生产、供应计划内的部分(见附表1、附表2),不征 消费税;未纳入国家税务总局本年度核发的生产、供应计划,或者超出国家税务总局 核发范围生产、供应的部分,照章征收消费税。鉴于2000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 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 司机构重组,本年度国家税务总局核发的计划下发较晚,请以此计划对各单位的实际 供应和生产数量进行清算,多缴税款留待下一纳税期抵扣,少缴税款予以补征。 为了更好地了解掌握石脑油生产、供应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对石油化工企业每 年度生产销售给使用单位的石脑油,使用单位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如实报送各 有关供应企业每年度的实际供应数量。使用石脑油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每年度 应对供求单位的供求情况认真核实,并向供应单位出具相应供应数量证明,供应单位 应磁针 其实际供应数量和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一同报主管集团公司汇总后报国家税 务总局,以此作为画家税务总局调整石脑油供应计划的依据。 请遵照执行。 附件:1.2000年石脑油生产及供应计划(略) 2.2000年溶剂油生产计划(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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