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采取前店后厂经营方式的饮食店、冷饮店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黑国税函[1999]046号颁布时间:1998-04-14
1999年4月14日 黑国税函[1999]046号
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采取前店后厂经营方式的饮食店、冷饮店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
示》(哈国税流字[1998]第8号)收悉。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政策精神,现批复
如下:
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
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
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的,
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
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总局国税发[1996]202号文件规定:“饮食店……等单位附设门市部、外卖
点等对外销售货物的,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第六条关于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据此,你地的一些饮食店、
冷饮店采取前店后厂经营方式,既有生产车间,又有营业店、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
生产车间和营业店实行统一核算,其生产的食品、冷饮制品用于餐饮部分的销售额征
收增值税,对餐饮部分的营业额征收营业;对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应按
上述有关规定一并征收增值税。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