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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采取前店后厂经营方式的饮食店、冷饮店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黑国税函[1999]046号颁布时间:1998-04-14

     1999年4月14日 黑国税函[1999]046号 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采取前店后厂经营方式的饮食店、冷饮店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 示》(哈国税流字[1998]第8号)收悉。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政策精神,现批复 如下:   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 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 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的, 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 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总局国税发[1996]202号文件规定:“饮食店……等单位附设门市部、外卖 点等对外销售货物的,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第六条关于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据此,你地的一些饮食店、 冷饮店采取前店后厂经营方式,既有生产车间,又有营业店、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 生产车间和营业店实行统一核算,其生产的食品、冷饮制品用于餐饮部分的销售额征 收增值税,对餐饮部分的营业额征收营业;对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应按 上述有关规定一并征收增值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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