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黑龙江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豆粕”等适用税目税率的批复

黑国税发[1999]102号颁布时间:1999-07-10

     1999年7月10日 黑国税发[1999]102号 鹤岗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豆粕”等适用税目税率的请示》(鹤国税呈[1999]24号) 收悉,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39号)规定,大豆加工豆油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豆粕; 甜菜制糖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废菜丝(非下脚料部分)、颗粒粕,均不属于国家 新修订的“饲料”范围,应按现行规定适用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