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黑龙江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1999]219号颁布时间:1999-12-24

     1999年12月24日 黑国税发[1999]219号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 [1999]829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不上防伪税控系统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坚决不能供应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并 且对其开具的普通发票严格审查.对仍没有申请上防伪税控系统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主管国税机关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二.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给一般纳税人以外的货物,可以 使用“黑龙江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9年12月3日 国税函[1999]8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补充通知》(国发 [1999]20号)的精神,现就有关国有粮食企业增值税管理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凡需要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的,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的有关规定,在1999年内纳入增值税 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自2000年1月1日起,停止供应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恢复征收增值税的粮食企业销售按照原粮食政策属于免征增值税的库存粮食, 可按其收购金额的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