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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1998]094号颁布时间:1998-03-31

     1998年3月31日 黑国税发[1998]094号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国税函 [1998]15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 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8]4号)和《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年检管理暂行规定〉》(黑国税发 [1997]030号),将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 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年审范围。凡上一年度前经税务机关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属年审的范 围。   二、申请时限及审批程序。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申请年检之前,应首先接 受税务机关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一般纳税人审计”的办法,改为:企业应于年度 终了4个月内持有关资料向税务征收机关申请年审;征收机关应于收到企业《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批表》和有关资料之日起15日内初审后,报税务机关终审, 终审机关应于15日内做出终审结论。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批表》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统计表》 按本通知确定的样式由各市、地自行印制,“已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专用章”由终审 单位刻制。   四、在1999年以前仍使用省局统一印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统计表》和年审总结报告,于每年6月底前逐级汇 总上报省局。   六、年审内容及年审结论的办理等有关事项仍按《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年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批表》样式(略)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统计表》样式(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      1998年3月17日 国税函[1998]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印发,请各地国家税务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 尽快制定出具体的操作办法,把年审工作做好。 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认定制度,加强对一 般纳税人的纳税管理,维护增值税纳税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审验(以下简称年审),是国家税务征收机关(以 下简称税务机关)按年度实施的对一般纳税人资格审验、确认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 年审对象:   (一)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 十四条规定标准以下的一般纳税人。即:从事工业生产,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 以下的;以及从事商业经营,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一般纳税人。   (二)上一年度认定的临时一般纳税人。   对于上一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的一般纳税人是否需要年审,由省级税务 机关确定。   第四条 年审内容:   一般纳税人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的实现情况,会计人员的配置与核算状况以及纳 税表现等。   第五条 年审对象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在下列限额以下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一)从事商业经营(包括兼营的),50万元以下;   (二)从事工业生产的,30万元以下。   第六条 年审对象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超过本办法第五条所列限额的,如存在下 列情形之一者,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亦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一)在会计人员配备、会计帐簿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等三方面中,任何一方面 不符合国家税务局要求的;   (二)有偷税行为或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   (三)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经税务机关日常稽查连续3个月被列入《未申报纳税人清单》或连续6个 月被列入《申报异常纳税人清单》的;   (五)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第七条 凡经年审不合格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 副本的首页右上方加盖“已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专用章(附件1)。收缴增值税专 用发票及专用发票领购簿。   第八条 对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企业,颁发《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附 件2),并在证书及发票领购簿上加贴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   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   第九条 年审自每年1月开始至5月底结束,具体实施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条 税务机关应自开始实施年审前的1个月发布通告,明确年审对象、内容及 要求等具体事项。   第十一条 一般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表》并附下 列资料供税务机关查验: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表》的格式由各省级税务机关制定。   第十二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国发[1996]13号)有关规定,对一般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年审手续的,处 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接到一般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表》后30 日内,逐级进行审验,并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作出年审结论。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根据所辖区域内一般纳税人的分布状况、交通条件等客观 情况,以方便纳税人为原则,可灵活采取分片定点、按点巡回或集中办班等年审形式。   第十五条 年审工作结束后,省级税务机关应于当年7月底前填制《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年审统计表》(附件3)上报总局。   第十六条 省级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略) 附件2:(略) 附件3:(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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